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单位是广西一家船舶运输公司,为加快回笼资金,与购买方约定1个月内结清运费款项,可给与购买方2%现金折扣。该现金折扣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在网上搜索很多,答案都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广西12366纳服热线回复,无论是商业折扣还是现金折扣,都属于折扣,是增值税应税行为,还未开票的须在开票室做折扣冲销;已经开具发票的,需要对折扣部分,进行红字冲销。
我们找到国税函2008 875号文件,里面相关条款规定,现金折扣不能冲减收入,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12366回复,这是所得税的规定。
但是对发票折扣部分冲红,不就冲减了相应的收入吗?
广西12366的回复是否正确,现金折扣属于增值税范围,是否有相关文件?对于国税函2008 875号文件相关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如何理解?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现金折扣是指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因此现金折扣属于增值税应税金额,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因而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账务处理:按折扣后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