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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劳务公司的账务处理

2021-09-02 09:54:31
提出如下问题:
我是一家小规模劳务公司,给别的公司提供加工劳务,自开加工发票和别的公司结账,员工都是临时工计件发放工资,公司的成本就是这些人工工资,我做工资表发放工资,这些员工我按每月工资表申报全员个税申报,但工资实际支付不是每月发放,有时2-3个月才发一次工资,我是按每月工资表报个税还是发工资时一起申报个税呢?我是按开票金额确认收入呢?还是按工作量确定收入?我开票给业主也是根据需结算时才开具发票给业主不是每月结算,有时几个月才结算一次,我公司如何确认收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按工作量确定收入,不按开发票确认收入。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税屋提示——财税[2017]58号文已删除建筑服务,改为预缴义务】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请按以上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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