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以公司名义购房,2018年1月签订购房合同,2018年8月收房,2018年12月装修验收。
问题一:公司从何时开始按交纳房产税
问题二:会计账中的房产原值中有些空调及消防改造款,是否交纳房产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税发[2003]89号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此,1.应分清是新建房还是存量房,参考以上规定来确认时点。
2.如果空调及消防改造是以实体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那么需要计算缴纳房产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