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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税列支

2021-09-23 19:07:01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下,上市公司向与本公司及集团内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授予股票期权,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时,1)虽然与集团内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上市公司担任董监高职务的员工相关股票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2)与集团内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在上市公司任职的员工相关股票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3)是否为上市公司员工,看什么时点?授予时点,还是解禁时点?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虽然与集团内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上市公司担任董监高职务的员工相关股票费用,可以税前列支
2)与集团内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在上市公司任职的员工相关股票费用,不可以税前列支。
3)如何判断是否为上市公司员工,税收文件没有规定。请参考以下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
第八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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