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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组成计价中的成本利润率

2021-09-28 17:48:06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索赔备件,备件的成本价是有的,在计算销项税时计税基础如何计算,是成本加成还是找历史销售价,这两个那个优先。如果是成本加成,加的毛利是多少?10%的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应首先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如果是成本加成,加的毛利是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
二、计税依据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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