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担保公司开具的担保费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无‘单位’和‘数量’、‘单价’是否可以;
2.天然气公司8月涨价,发票开在9月的天然气开票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气价调整补收气费,无‘单位’、‘数量’、‘单价’,是否可以;
3.如果可以,依据那个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担保业务内容无‘单位’和‘数量’、‘单价’,因此可以开具无‘单位’和‘数量’、‘单价’的发票。没有针对该项具体业务的文件。
2、气价调整补收气费的金额应根据气量,单位气量涨价金额计算得出,个人认为发票应将‘单位’和‘数量’、‘单价’填写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