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请教问题如下:
1.我公司按照制定的取暖费报销规定,给职工发放取暖补贴,不再凭取暖费发票报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抵扣。
2.此种报销方式会计核算计入职工福利费,是否需要给职工缴能够个人所得税;
3. .此种报销方式会计核算计入职工福利费,取暖补贴是否计作为社会保险费计算基数。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取暖费包含在职工福利费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设和技术改进以及支付给与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 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 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鲜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1.符合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2.属于员工因受雇取得的所得,应当与发放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取暖费属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费计算基数。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