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土地、房产均由总公司购置、建造,分支机构在其上开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应由谁缴纳?是否可以由分支机构缴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税地字[1988]第15号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因此,总机构未在房产所在地的,可以由使用人分支机构代为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从您的描述来看,不属于不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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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复 | 从您的描述来看,不属于不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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