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合作社销售本社员的农产品免增值税,那所得税是否也免呢?所得税文件上没明确提出。
2.合作社本社员如何界定,成为合作社社员是否都要出资,不出资的算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九、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取得的所得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