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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返利税务处理问题

2021-12-28 16:30:56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对于代理商购买2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购买至5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5%,以此类推,返利直接在第二次货款中扣减。问题:对于这部分返利,我公司和代理商(经销商)该如何处理?发票又应该怎样开具?相关的税务依据文件是?

能否直接在第二次发货时按抵减返利的价格给代理商开票结算(发票中分别注明折扣额和销售额)?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你公司应按正常销售开具发票,代理商应按收取的返利收入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
成文日期:2004-10-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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