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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征收方式变更问题

2022-04-22 16:46:14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在市区,在下边县区设立了分公司,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子公司19-21年被税务局要求征收方式认定为核定征收,现税务局要求把21年的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把21年四季度申报表作废重新按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申报时总公司属于小微企业,但分公司申报不能选小微企业,只能按一般企业25%征收率申报,现想咨询一下如果分公司按25%预缴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总公司、分公司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一直未在税务部门备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第六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为了避免分险请咨询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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