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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问题

2022-05-09 20:14:19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注册在北京市丰台区的M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实际控股3家子公司 ,自身没有实际经营业务。 现拟将控股90%的一家子公司A的股权全部对外出售,由中介公司 Z公司撮合,M公司 与受让方S公司初步达成收购意向,意向书中明确规定该交易会设定对赌条款:签订协议后10内完成股权交割,在股权交割时,受让方S先行支付70%的股权转让价款给M。另30%分三年支付,每年支付10%,但是,是否支付要视A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是否达到双方约定的金额来定。M公司支付给Z公司的中介费按实际收到的转让价款的2%来支付。如果对赌失败,M公司将不能收到剩余30%的股权转让款,也不必向Z公司支付剩余30%的中介费。

请问:M公司在这笔股权转让交易中是否可以先按收到的70%转让价款确认转让收入,全部确认股权转让成本,其余30%待A公司业绩达标实际取得转让价款时再确认转让收入?还是要在签订转让协议后,要将全部转让价款确认收入,并将不确定的30%转让价款先挂应收账款,如果实际收到了冲减应收账款,收不到的话,应收账款转为坏账处理?对这种业务的处理有没有相关的税收法律文件可以参照?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M公司在这笔股权转让交易可以先按收到的70%转让价款确认转让收入,全部确认股权转让成本,其余30%待A公司业绩达标实际取得转让价款时再确认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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