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发地产开发企业兼有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项目。
假如1月和12月简易计税项目有销售,其他月份没有销售。只需对1月和12月的进项税额,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分转出,其他月份不做相应转出。请指教!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是的。贵公司可以依据以下文件规定计算。(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