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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被收回事宜

2022-05-18 18:50:34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为一工业生产企业,非房地产企业,前几年公司合法取得一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当时记入公司无形资产,近日因一些原因被政府认定为闲置土地,被政府无偿收回,请问老师,针对剩余未摊销部分金额是否需要转入资产损失,此损失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列明政策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三十八条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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