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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已使用过的废旧电缆,也是参照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缴纳增值税吗?

2022-05-20 11:45:3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式纳税,公司房地产项目是老项目,目前公司处理一批废旧电缆(之前购进时没有进行增值税抵扣的),请问:收到废旧电缆款怎样进行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谢谢!

您好:依据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简易办法进行申报即可。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老师您好!首先感谢老师的回复,补充一下,本公司销售的不是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而是已使用过的废旧电缆,也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使用过的废旧电缆不能按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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