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为一家国有控股性质的粮食储备企业,股东为二名法人股东,其中一位股东为国资委,另一位股东为民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我司每年向国资委上交固定收益,作为优先股支付,该上交固定收益不受公司盈利或亏损影响。若对方不开发票,只开一张财政收据,项目为“资产收益”类的我司是否可以正常企业所得税前抵扣?如果开“资产收益类”收据是否涉及到国资委要缴纳房产税等资产租赁税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只开一张财政收据,项目为“资产收益”类可以正常企业所得税前抵扣的,
“资产收益类”收据会涉及到国资委要缴纳房产税等资产租赁税费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