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为一家国有控股性质的粮食储备企业,股东为二名法人股东,其中一位股东为国资委,另一位股东为民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我司每年向国资委上交固定收益,作为优先股支付,该上交固定收益不受公司盈利或亏损影响。我司收到国资委开具财政收据,项目为“优先股固定收益”,我司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抵扣?国资委是行政事业单位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缴税有依据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不可以扣除,属于分红,是税后分配的。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86]财税地字第008号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在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是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如果用于经营的土地和房产,以及非国家拨付经费事业单位的土地和房产,均应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