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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联方利息税前扣除的问题

2022-07-06 09:48:53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的投资关系为A公司投资B公司100%,B公司投资C公司67%,A公司投资C公司33%,故A公司为实际控制方,A公司于2017年4月借入一笔长期借款,专用于C公司的建设投资,且在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用途规定,并在建设期将全部借款转借于C公司用于C公司的固定资产建设。由于C公司为新能源行业2017年-2019年企业所得免税,2020年-2022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截止2022年6月A公司与B公司暂未将资本实缴到位,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总和为0,但自2017年-2022年6月产生了7500万未分配利润,请问关于C公司可扣除的利息如何计算?是否考虑债资比,若考虑债资比的话如何计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为准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财税2008 121号“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因此,资本没有实缴到位,那么此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实缴资金都到位,那么关联方借款利息要考虑债资比后再计算扣除额。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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