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与某总公司签订监理费合同,但发票是其分公司提供且打款给分公司,请问这样算三流不一致吗?实际提供服务的是分公司。是否要更改合同与分公司签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总公司授权集团内分公司提供服务的,并由分公司直接与发包方结算的,由分公司在机构所在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各种税费。
分公司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因此,应当要求设立分公司的承包人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作为合同附件。
总公司与分公司应写一份授权书,并且证明分公司能够完成此项业务的资质,如何又方协商重新签定合同为最好,免去一切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