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将甲公司采用存续分立的方式分立为新的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分立前甲公司账面有1000万的盈利,请问分立行为自然人股东需要交纳个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因此,公司在有盈利情况下分立,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