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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处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问题

2022-09-16 17:11:38
提出如下问题:
如果某员工在A公司任职并发放工资 同时也在其关联方B公司发放工资 财务人员将该员工在A、B公司的所得合并在A公司申报是否正确? 相关政策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财务人员将该员工在A、B公司的所得合并在A公司申报正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2-21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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