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生效时间。 需要强调的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分发布的涉及增值税的规范性文件,凡是不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冲突的规定,仍然有效,不需要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