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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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企业进口货物的纳税申报期限。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与旧《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比,在这一问题上也进行了修改。旧《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进口货物缴纳税款的期限为7天,为了与国内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期限相一致,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将进口货物缴纳税款的期限延长到15天。
  这一改革也是与我国关税的税款缴纳期限相一致的。《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旧《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7天缴纳税款期限在实际执行中无法与关税的缴纳期限相协调,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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