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优惠政策既包括2008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也包括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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