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010年第47号公告--关于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法规文号:商务部2010年第47号公告 发文日期:2010-08-12

、2.31%。同时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成本差持续下降,单位产品销售成本2007年比2006年下降2.78%,销售价格下降7.74%,造成价格成本差下降达87.98%;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单位产品销售成本上升1.47%,销售价格却下降2.31%,出现价格低于成本的倒挂现象。由此可见,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下降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明显的压低和抑制。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来自于韩国和泰国被调查产品的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价格呈先升后降趋势,所占国内市场份额较大,对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等指标具有重大的影响。特别是2007年以来,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的下降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了严重的压低和抑制,导致国内同类产品未能达到合理的价格水平,产业盈利能力急剧下降。 
  韩国6家企业在初裁评论意见和听证会发言中提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始终高于国内同类产品,不存在低价出口的情况,也没有压低和抑制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从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看,被调查产品不可能左右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国内同类产品的低价销售导致了对苯二甲酸产品价格的不断下降。 
  申请人提交的再次评论意见和国内产业在听证会上的发言中对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趋势、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成本比较、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对比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提出: 
  (1)被调查产品的绝对价格自2007年以来出现了持续的下降;在整个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存在明显违背正常的市场趋势和变化规律的情况,其相对价格实际上呈持续大幅下降的趋势。 
  (2)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绝对数量总体呈大幅增长趋势,进口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较大且呈持续上升趋势,占中国的市场份额也维持在较高水平,其价格的变化对同类产品的价格具有很强的影响力。 
  (3)反倾销法律规定了倾销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分为价格削减、价格压低、价格抑制三种情况。上述三种价格影响情况是选择性的,只要其中一种情形成立即可。其中,被调查产品价格低于同类产品属于价格削减。在本案中,被调查产品价格对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明显的价格压低和价格抑制,已经符合反倾销法律关于考察价格影响的规定。以不存在价格削减就得出没有对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影响的结论显然是对反倾销法律的错误理解。 
  (4)调查期内,在市场需求总体大幅增长、国内供需尚存在缺口的情况下,若非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巨大冲击,国内产业不可能主动降低销售价格,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相关应诉企业指控国内产业主动降价导致了国内价格的下跌并获得市场份额增长的观点,完全有悖常理,颠倒了因果关系。国内产业为了维持生产和经营,保住市场份额而被迫降价是受到损害的结果,而不是原因。 
  调查机关认为: 
  (1)根据《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价格压低、价格抑制这两种价格影响形式并不要求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证据显示,自2007年起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持续下降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明显的压低和抑制。 
  (2)反倾销调查中认定被调查产品是否“低价出口”是指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是否低于其正常价值,而非是否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初裁中倾销裁决部分已经认定了被调查产品的低价出口行为,韩国6家企业“被调查产品没有低价出口”的主张不能成立。 
  (3)市场份额的大小并不是决定价格影响力的唯一因素。初裁中调查机关已依据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价格、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化趋势、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成本差等方面综合分析了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初裁前实地核查中申请人提供的“对苯二甲酸结价报告”原始记录也证明,受被调查产品影响,国内同类产品被迫调低价格。 
  (五)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八条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七条等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影响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 
  1.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全国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2005年为1096.25万吨;2006年为1217.49万吨,比2005年增长11.06%;2007年为1530.63万吨,比2006年增长25.72%;2008年1-9月为1015.16万吨,比上年同期减少8.97%。 
  2.产能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2005年为287.90万吨;2006年为387.90万吨,比2005年增长34.73%;2007年为613.23万吨,比2006年增长58.09%;2008年1-9月为483.68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6.48%。 
  3.产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2005年为282.80万吨;2006年为363.76万吨,比2005年增长28.63%;2007年为579.09万吨,比2006年增长59.20%;2008年1-9月为428.86万吨,比上年同期减少2.21%。 
  4.销售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2005年为158.31万吨;2006年为210.67万吨,比2005年增长33.07%;2007年为405.50万吨,比2006年增长92.48%;2008年1-9月为387.65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33.83%。 
  5.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2005年为25.77%;2006年为27.57%,比2005年上升1.80个百分点;2007年为34.93%,比2006年上升了7.36个百分点;2008年1-9月为46.59%,比上年同期上升11.95个百分点。 
  6.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05年为6781.52元/吨;2006年为7498.15元/吨,比2005年上升了10.57%;2007年为6917.90元/吨,比2006年下降7.74%;2008年1-9月为6991.16元/吨,比上年同期下降2.31%。 
  7.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2005年为107.36亿元;2006年为157.96亿元,比2005年增加47.13%,2007年为280.51亿元,比2006年增加77.58%;2008年1-9月为270.7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0.60%。 
  8.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2005年为8.65亿元;2006年为5.74亿元,比2005年减少33.64%,自2007年起,国内产业陷入亏损,2007年和2008年1-9月分别亏损8.06亿元和9.15亿元。 
  调查期内,随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增长,影响税前利润的要素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期间费用和产品税金及附加也相应变动,对同类产品利润变化产生影响。通过逐项分析上述影响利润的各要素变动情况,调查机关认定,造成国内产业税前利润持续下降直至亏损的主要原因是: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未能达到合理水平,无法随销售成本相应变动,价格成本差持续减少,尤其在调查期末,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未能消化原材料成本上涨引起的销售成本增加,出现价格低于成本的倒挂现象。期间费用、产品税金及附加的变化不是造成利润大幅下降的原因。直接材料价格的上升是造成同类产品销售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 
  9.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持续下降,2005年为9.14%;2006年为3.21%,比2005年下降5.93个百分点;自2007年开始,随着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出现亏损,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呈现为负值,2007年为-2.90%,2008年1-9月为-3.07%。 
  韩国6家企业在《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申请人大量对对苯二甲酸产能的投资必然会增加运行初期的折旧及摊销,从而影响当期投资收益率。 
  申请人在《进一步评论意见》中就此进行了回应,认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率的下降不能归因于国内产业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当年计提的折旧和摊销。虽然调查期内申请人与同类产品有关的折旧和摊销有所增长,但其增长是与申请人销售收入的增长相适应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并非处于不正常的高水平,没有出现不合理的增长,对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符合本案实际。如前所述,调查期内销售成本的上升主要是由原材料成本上升推动的,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未能随销售成本相应变动是造成利润下降的主要原因。调查证据也显示,调查期内,申请人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在相应成本和费用中占比小,且所占比例保持稳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未达到合理水平是利润和投资收益率下降的主要原因。因此,韩国6家企业的主张不能成立。 
  韩国6家企业在初裁后评论意见中提出,2007年开始国内产业投资收益率出现负值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税前利润的减少,但投资收益率下降另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国内产业产能扩建速度过快,投资收益的回收速度不及产能扩建速度。 
  申请人在再次评论意见中认为,一方面,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产能和产量的增长量总体上与国内需求量的增长持平,甚至略低。这表明国内产业的扩产计划是根据市场需求制定的,是适度与合理的,完全不是盲目和过度的投资。国内产业产能的增长也并没有导致国内市场的供需失衡,国内市场一直处于供不足需的局面。若非受到被调查产品大量倾销的冲击,国内产业完全能够实现与投入同比例的产出。国内产业平均投资额的增加并不能成为国内产业投资收益率下降的原因;另一方面,在投资收益率处于正值的情况下,其下降或许可以归因于平均投资额的上升,但是投资收益率降到负值水平则完全不能归因于平均投资额的上升,只能归因于被调查产品的倾销所导致的国内产业的亏损。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上述主张符合本案实际。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产能和产量的增长均未超过表观消费量的增长,也未造成国内对苯二甲酸市场的供需失衡,国内产业投资收益率持续下降并在2007年开始出现负值,主要是由于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未达到合理水平引起的同类产品利润持续下降直至亏损。 
  10.开工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2005年为98.23%;2006年为93.78%,比2005年下降4.45个百分点;2007年为94.43%,比2006年上升0.65个百分点;2008年1-9月为88.67%,比上年同期下降7.88个百分点。 
  韩国6家企业在《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虽然国内产业开工率有所下降,但仍明显高于世界及亚洲对苯二甲酸产业开工率,表明国内产业生产活动总体上运行良好,并未显示遭受实质损害。国内开工率的下降,并非由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所致,而是因为国内新产能猛增、下游需求的相对减少造成。申请人同类产品的开工率下降主要是从2007年10月以后开始,2007年国内产业和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产能增幅分别高于同期国内对苯二甲酸表观消费量增幅,国内产业和申请人过度投资扩大产能必然会导致开工率下降;而2007年10月以后,人民币升值和出口减少引起的下游产业开工率急剧下降,造成对苯二甲酸下游需求的相对减少,也导致了申请人开工率的下降。 
  申请人在《进一步评论意见》中全面回应了韩国6家企业的以上主张,认为: 
  (1)根据申请人目前所获得的信息和证据显示,至少韩国对苯二甲酸的开工率是高于国内产业的。在本案调查期内,韩国6家对苯二甲酸企业的开工率均在99%以上。韩国对苯二甲酸产能至少是需求的两倍以上,其开工率都可以达到99%,而中国产能尚无法满足需求,国内产业开工率却低于韩国,证明受到倾销影响的中国国内对苯二甲酸产业的开工率并非处于高水平。 
  (2)即使国内产业的开工率高于全球或亚洲的平均开工率,这也并不能说明国内产业没有遭受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对苯二甲酸产业尚处于成长期,且中国的对苯二甲酸产能尚无法满足国内需求,市场处于供不应求的状况。而世界上有很多国家的对苯二甲酸存在严重产能过剩的情况,中国的对苯二甲酸开工率高于全球平均开工率是正常的现象,并未代表国内产业未遭受到实质损害。相反,在被调查产品的冲击之下,国内产业的开工率未达到应有的水平,已经是实质损害的重要表现。而且,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对苯二甲酸产业发展历史较长,企业已经完成了固定资产的折旧,因而开工率的高低对其影响程度较低。相反,国内产业的生产装置大多是2000年以后建设的,企业仍处于固定资产回收期,因此开工率的高低对国内产业来说非常重要。如果开工率未能达到较高水平,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将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国内产业的平均开工率表明国内产业已经遭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3)国内产业开工率处于低水平并出现下降并非是由产能扩大造成的。2005-2007年,国内产能、产量和表观消费量的累计增长额分别为567万吨、539万吨和666万吨。这说明国内产业产能的扩张完全是基于对市场需求增长的合理预期,没有超过表观消费量的增长,并不存在韩国应诉企业所述的所谓“过度投资”。如果被调查产品没有大量、低价冲击国内市场,国内产业完全有可能实现较高的开工率。 
  (4)国内产业开工率处于低水平并出现下降并非是由下游产业需求减少造成的。申请人获得的数据显示2007年10月份以来国内聚酯产业的产量并没有下降,反而呈上升的趋势,故国内产业开工率的下降不是需求减少所导致的。 
  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产能、产量与国内市场表观消费量之间尚存较大缺口,并未出现供过于求的状况。中国化纤工业协会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10月以后,国内聚酯行业运行良好,2007年10-12月开工率高于2007年1-9月3个百分点,2008年1-9月开工率高于上年同期4个百分点,韩国6家企业提出的“2007年10月以后国内下游产业开工率急剧下降”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根据调查机关实地核查了解的情况,2008年1-9月国内产业开工率大幅下降的原因是:自2007年以来,在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持续下降的冲击下,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成本差持续减少,国内产业已出现大幅亏损。为保持生产连续性,减少停工减产造成的损失,国内产业被迫尽力维持开工率;至2008年1-9月,国内同类产品出现价格低于成本的倒挂现象,国内产业无法承受亏损状况继续恶化,所以只能大幅降低开工率。 
  11.人均年工资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员人均年工资2005年为43208.88元;2006年为53828.43元,比2005年增加24.58%;2007年为62652.78元,比2006年增加16.39%;2008年1-9月为46645.63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84%。 
  12.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2005年为1784人;2006年为2302人,比2005年增加29.01%;2007年为2815人,比2006年增加22.31%;2008年1-9月为2802人,比上年同期减少0.93%。 
  13.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2005年为1585.22吨/人;2006年为1580.53吨/人,比2005年下降0.30%;2007年为2057.15吨/人,比2006年提高30.16%;2008年1-9月为1530.52吨/人,比上年同期下降1.30%。 
  14.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2005年为62965.63吨;2006年为179176.56吨,比2005年增加184.56%;2007年为291070.83吨,比2006年增加62.45%;2008年1-9月为102144.53吨,比上年同期减少71.34%。 
  15.现金净流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性现金净流量2005年为6.04亿元;2006年为3.29亿元,比2005年减少45.53%,2007年现金净流量为-1.42亿元。 
  韩国6家企业在初裁后评论意见中提出,现金净流量取决于现金流入的金额和流出的金额,而现金流出的金额包括:与生产活动相关的现金流出、与投资活动相关的现金流出以及与筹资活动相关的现金流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现金净流量的减少,主要原因之一仍然应当归结为国内产业产能的迅速扩张。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产能不断扩大,相应地与投资活动相关的现金流出必然大量增加,进而对企业的现金净流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已明确表示,裁决中认定的现金净流量为同类产品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即不包含国内产业投资性和筹资性现金净流量。国内产业的投资活动不对该指标产生影响。 
  16.投融资能力 
  由于受到进口低价产品的冲击,2007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降,国内产业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大幅亏损,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融资产生不利影响,部分新建项目被迫推迟。部分企业信用等级下调,股票债券发行计划延缓。 
  (六)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上述数据显示,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总体保持增长,国内产业处于成长期。为了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增长,国内产业产能不断扩大。2005年到2006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增长,市场份额上升;就业人数、人均年工资等指标均呈不同程度上升。但是,从2007年开始,进口被调查产品严重压低和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降,导致同类产品经营出现亏损,投资收益率为负值,经营性现金流呈现净流出,期末库存增加,远超过正常库存水平;到2008年1-9月,进口被调查产品进一步压低和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致使国内同类产品不能抵消由原材料价格上涨推动的销售成本增加,国内产业亏损持续扩大,产量、开工率、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全面下降;部分新建项目被迫推迟,已投入的大量资金难以产生效益;部分企业信用等级被下调、股票债券发行计划延缓,对资金的回收及下一步投融资活动产生负面影响。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韩国6家企业在《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在《申请书》中分析的15项国内产业指标中,大多数指标显示国内产业不仅没有受到实质损害,反而表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而只有少数指标(价格成本差、利润、利润率及投资收益率等)显示国内产业效益下降,并据此否认国内产业遭受到了实质损害。 
  申请人在《进一步评论意见》中认为,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的精神和原则以及各国相关的反倾销实践做法,在评估国内产业的损害时,各个经济指标不是分开来单独审查的,而是要结合在一起从它们之间的总体变化和相互关系来考虑。只有经过全面、综合考虑国内产业的特定市场状况、各损害指标之间的整体联系等情况和因素后,作出相关的结论才是公正、客观的,才能真正反映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情况。对于本案而言,如果结合国内产业处于成长期的特点进行全面分析,并对于各经济指标的内在关系进行综合考察,结合价格下降、利润等财务指标恶化情况一起考察,就明显可以看出: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销量和市场份额等经营性指标有所提高,逐渐实现规模经济,这应当带来更大的利润空间。但是在被调查产品的冲击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财务状况却大幅恶化,这就意味着: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销量、市场份额的增长并没有带来相应的效益和利润增长,甚至处于不断衰减,出现严重亏损的局面,这恰恰是国内产业遭受严重损害的最直接体现。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关于结合国内产业处于成长期的特点,全面分析国内产业相关指标的主张符合本案实际。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总体保持增长,为满足市场需求,国内产业产能扩大,产量、销量增加,市场份额上升。但自2007年开始,被调查产品严重压低和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国内产业在产量、销量增加的情况下,却未能实现相应的效益,财务指标持续恶化。2007年国内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比2006年下降2.78%,销售价格却下降7.74%,造成价格成本差下降达87.98%,同类产品经营亏损8.06亿元,期末库存比2006年增加62.45%; 2008年1-9月,国内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比上年同期上升1.47%,销售价格却下降2.31%,出现价格低于成本的倒挂现象,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亏损额进一步扩大为9.15亿元,为了避免进一步亏损,国内产业不得不采取减少生产、控制人力成本等措施,造成开工率比上年同期下滑7.88个百分点、产量比上年同期减少2.21%、就业人数比上年同期减少0.93%、劳动生产率比上年同期下降1.30%,表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韩国6家企业在初裁后评论意见和听证会发言中重复了其在《损害抗辩意见》中割裂分析国内产业16项指标的方法,并据此得出绝大多数指标显示国内产业在调查期内发展良好,并未发生实质损害的结论。 
  申请人提交的再次评论意见和国内产业在听证会上的发言中,重申了结合国内产业特点,全面考察整个调查期内相关数据,综合分析相关指标及其内在联系的主张,认为韩国应诉企业简单、孤立的分析方法与世贸组织相关规定的精神和原则不符,其结论自然也是错误的。 
  调查机关认为,初裁中调查机关综合分析国内产业指标及其内在联系的方法符合《反倾销条例》的要求和本案的实际情况。 
  (七)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国外(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和补充问题单答卷显示,被调查国家生产能力大,且呈持续增长趋势,2006年比2005年增长9.62%,2007年比2006年增长4.00%,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5.85%。产品产量呈持续增长趋势,2006年比2005年增长4.95%,2007年比2006年增长0.28%,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5.77%。出口数量占其总销量的比例逐年上升,除2005年为49.74%,其余期间均达58%以上;且出口数量呈现持续增长趋势,2006年比2005年增长21.26%,2007年比2006年增长3.99%,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7.35%。2005、2006、2007年向中国出口数量均占其出口总量的93%以上,2008年1-9月向中国出口占其出口总量的84.92%,仍保持较高水平。 
  现有证据表明,被调查国家生产能力大,出口能力强,调查期内出口数量持续增长,且对中国的出口占其出口总量的绝大部分。被调查国家具有向中国进一步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 
  韩国6家企业在初裁后评论意见和听证会发言中提出,韩国的产能、产量近两年基本没有变化,并且韩国对中国的出口比例已经达到总体出口的90%,没有能力进一步增加对中国的出口,也不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进一步的影响。考虑到国内部分企业对韩国进口产品的担忧,自2009年年初开始,韩国企业已开始出口多元化,积极开发其他国家和地区市场,尽可能减少对中国的出口。因此,今后韩国对中国的出口不仅不会进一步增加,反而会逐步减少。 
  申请人提交的再次评论意见和国内产业在听证会上的发言中认为: 
  1.韩国和泰国具有强大的对苯二甲酸生产能力,两国合计产能达到920万吨左右。与此同时,两国的市场需求量都非常有限,仅有其产能的一半左右,甚至更低。因此,两国都有大量的产能需依赖出口。 
  2.中国是亚太地区公认的对苯二甲酸最大消费市场,韩、泰两国抢占中国市场的意图非常明显。如果不采取反倾销措施,两国向中国进一步扩大出口是迫在眉睫的、可能性很大。 
  3.无论在全球还是在中国之外的亚洲,对苯二甲酸产品市场都处于供过于求的状况,韩国和泰国向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出口对苯二甲酸的前景并不乐观。 
  4.韩国和泰国对苯二甲酸下游产业的竞争力在逐渐下降进而开始出现萎缩,导致韩国和泰国国内对苯二甲酸的需求有负增长的趋势。其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势必将进一步加剧。因而它们需依赖出口的能力还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 
  调查机关认为,数据显示,调查期内被调查国家生产能力、产品产量、出口数量、出口占总销量比例均持续增长,韩国6家企业提出的“韩国的产能、产量近两年基本没有变化”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在被调查国家出口能力持续增长、包括被调查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苯二甲酸市场供过于求且需求可能进一步萎缩的情况下,中国作为对苯二甲酸的主要消费市场,被调查产品很有可能进一步对中国低价出口。 
  六、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9月,来自于韩国和泰国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分别占中国进口总量的39.77%、48.35%、53.86%和59.36%,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一直维持在20%以上,且进口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从2007年开始,进口价格呈现下降趋势。 
  由于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较大,其进口数量上升和价格下降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产生重大的影响。初裁前实地核查中申请人提供的“对苯二甲酸结价报告”原始记录证明,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影响较大,受被调查产品影响,国内同类产品被迫调低价格,2007年、2008年1-9月价格同比分别下降7.74%、2.31%。同时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成本差持续下降,单位产品销售成本2007年比2006年下降2.78%,销售价格下降7.74%,造成价格成本差下降达87.98%;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单位产品销售成本上升1.47%,销售价格却下降2.31%,出现价格低于成本的倒挂现象。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下降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明显的压低和抑制。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总体保持增长,为国内产业快速成长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国内产业的规模不断扩大,生产条件改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但如上所述,自2007年开始,被调查产品价格持续下降,严重压低和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和价格成本差额持续下降,导致同类产品经营出现亏损,投资收益率为负值,经营性现金流呈现净流出,期末库存增加;到2008年1-9月,进口被调查产品进一步压低和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致使国内同类产品不能消化由原材料价格上涨推动的销售成本增加,出现价格低于成本现象,国内产业亏损持续扩大,产量、开工率、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全面下降;部分新建项目被迫推迟,已投入的大量资金难以产生效益;部分企业信用等级被下调、股票债券发行计划延缓,对资金的回收及下一步投融资活动产生负面影响。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由于受到来自韩国和泰国被调查产品的影响,国内产业经营和财务等各项指标已呈现不断恶化趋势;同时,韩国和泰国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能力大,出口能力强,具有向中国进一步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因此,国内产业有可能会受到更严重的损害。 
  (二)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调查。 
  1.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情况。调查期内,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也向中国大陆出口精对苯二甲酸产品。数据显示,调查期内,来自于韩国和泰国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占中国大陆进口总量的比例持续上升,从39.77%上升到59.36%,占精对苯二甲酸进口量的大部分。与来自于韩国和泰国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走势相反,调查期内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精对苯二甲酸产品的进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在总进口量中占比持续下降。同时,目前未发现这些国家(地区)存在向中国大陆倾销的情况。因此,尚无证据显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韩国6家企业在《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关于被调查国家范围及申请人资格的异议》和《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调查期内来自台湾地区的进口产品占比很大,而且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对苯二甲酸产品与被调查产品价格几乎不存在差异。因此将台湾地区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对韩国和泰国构成歧视。 
  申请人在《申请人对〈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关于被调查国家范围及申请人资格的异议〉的评论意见》和《进一步评论意见》中认为,反倾销不同于保障措施,无须对进口产品不分来源进行调查,在本案中将台湾地区排除在被调查国家(地区)范围之外对韩国和泰国并不构成歧视;而且,将台湾地区排除在被调查国家(地区)之外并不影响本案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根据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实践做法,对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采取“一般因果关系”的原则,即强调只要倾销是导致损害的原因之一即可。调查机关不必去权衡、量化、比较造成损害的各种原因之间的主次和大小关系。就本案而言,鉴于台湾地区产品的进口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市场份额均远远低于韩国和泰国被调查产品合计的数据,其对大陆出口量自2005年以来呈持续下降趋势(被调查产品仅在2008年1-9月有所下降,韩国则是持续增长),不论台湾地区的进口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均不能打断韩国和泰国大量低价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遭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链。而且,即使如韩国应诉企业所主张的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比例只有30%左右的台湾地区的进口产品会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那么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比例高达65%左右的韩国和泰国进口产品更应会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可见,来自台湾地区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并不能否认韩国和泰国进口产品的大量低价倾销与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符合本案实际,来自于包括台湾地区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的影响,并不能否定本案因果关系的认定。 
  2. 国内同类产品消费模式和需求变化情况。如前所述,调查期内,国内精对苯二甲酸产品的表观消费量总体呈持续增长趋势。2006年和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1.06%和25.72%,2008年1-9月虽同比减少8.97%,但仍处于很高的水平,接近2005年全年的表观消费量,而且调查期内国内需求与国内产能间一直存在很大缺口。国内没有限制使用精对苯二甲酸的政策变化,也未出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等消费模式变化导致国内同类产品市场的萎缩。 
  3.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技术进步情况。国内产业的精对苯二甲酸生产技术和关键生产设备均从国外引进,多数企业引进的都是当今世界上最新、最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并且在生产实践中不断进行技术改造,工艺技术与国外先进技术处在同一水平上。国内精对苯二甲酸生产装置单套装置产能大多在60万吨/年以上,具有规模和成本的优势,大大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国内产业生产的精对苯二甲酸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产品质量等方面基本相同,销售区域和客户群体也基本相同。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国内产业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大部分企业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部分企业通过了ISO14001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由此可见,国内产业无论是在工艺、技术装备、产品质量,还是生产经营管理上都具备良好的市场竞争能力,不存在生产工艺及技术落后和管理不善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4.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及国内外竞争状况。随着国内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目前国内精对苯二甲酸产品实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基本与被调查产品相同,在商业流通领域并不存在其他阻碍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或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国内外正当的竞争也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5.国内同类产品出口情况。调查数据显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仅从2007年开始有少量同类产品出口,出口量最大时也仅占当期总销量的1.34%。 
  6. 不可抗力情况。调查期内,没有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对国内产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意外影响。 
  综上所述,韩国和泰国的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倾销与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述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有关因素的调查表明,这些因素未影响本案的因果关系认定。 
  韩国6家企业在《损害抗辩意见》中还提出了影响因果关系认定的其他因素,以下将进行逐一分析: 
  1. 关于原材料采购成本上升的影响问题 
  韩国6家企业在《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国内市场的供需失衡造成调查期内原材料对二甲苯价格的涨幅远远高于对苯二甲酸价格的涨幅,并由此造成申请人的效益下降。 
  申请人在《进一步评论意见》中认为,在调查期内,国内对苯二甲酸市场并未出现供大于需的局面,反而呈供不足需的局面。一方面,近年来国内市场对苯二甲酸产品的需求量呈大幅上升的趋势。如前文所述,2006年和2007年国内市场对苯二甲酸的表观消费量分别比上年增长12.25%和23.37%。2008年1-9月份虽有所下降,但仍处于很高水平,接近于2005年全年的表观消费量。另一方面,国内产业近年来的产能扩大是适应市场需求发展的,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产能和产量的增长额总体并未超过国内需求量的增长额,国内产业产能、产量与国内市场需求之间始终存在一定缺口,国内对苯二甲酸总产量占全国表观消费量的比例基本稳定在50%-60%左右,平均比例在54%左右,国内市场一直呈供不足需的局面。国内市场对苯二甲酸产品的价格未能跟随对二甲苯价格的变化实现应有的上涨,正是受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倾销的影响所致。被调查产品在数量总体大幅增长的情况下,价格的绝对和相对下降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了明显的压低和抑制,使得国内市场对苯二甲酸的价格严重偏离成本的变化趋势。如果被调查产品没有在国内市场上大量、低价倾销,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完全有可能根据原材料价格的变动情况实现应有的上涨。 
  调查机关认为,韩国6家企业关于调查期内原材料对二甲苯价格的涨幅远远高于对苯二甲酸价格的涨幅,并由此造成申请人效益下降的主张符合实际,但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才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证据显示,调查期内,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9月同类产品国内表观消费量与国内总产量间的缺口分别为571.51万吨、615.55万吨、608.46万吨和378.94万吨。由于被调查产品压低和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不能随原材料价格相应变化。 
  韩国6家企业在其听证会发言中提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下降、价格成本差减少是由于不能获得稳定且有竞争力的原材料对二甲苯所致。 
  国内产业在其听证会发言中认为: 
  (1)调查期内,虽然中国的对二甲苯产能与市场需求存在一定缺口,但是在亚洲市场上,对二甲苯是严重供大于求的。因此,国内产业完全可以在亚洲市场购买到所需的对二甲苯。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并没有因为对二甲苯供应不足而降低开工并导致损害的情况。 
  (2)国内企业进口对二甲苯的采购价格均参照亚洲合约结算价和现货价制定,并且根据合约货和现货的价格水平合理调节采购比例。总体上国内产业对二甲苯的采购成本并不会高于亚洲其他国家/地区。对此,韩国应诉企业在其初裁评论意见第14页中也明确承认:对苯二甲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价格全球范围内差异不大,生产成本大同小异。因此,国内产业损害不是对二甲苯采购价格高导致的。 
  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掌握的情况与国内产业上述主张相符。 
  2.关于国家宏观政策变化引起下游产业价格承受力的影响问题 
  韩国6家企业在《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中国政府从2007年开始采取了人民币升值与调整出口退税的宏观调控政策,受到最大影响的产业就是纺织化纤行业。大范围的纺织化纤企业利润下降、面临倒闭,根本无法承受对二甲苯价格上升导致的对苯二甲酸价格上升,在无法向下传导其成本上升压力的情况下,只能由国内产业承受上游原材料价格的上升,直接导致经营状况恶化。 
  申请人在《进一步评论意见》中认为,从韩国应诉企业所提供的《6省调研显示纺织业生存告急》一文可以看出,受人民币升值与出口退税调整政策影响的主要是棉纺织行业。实际上,对苯二甲酸的下游聚酯纤维行业所受的影响程度有限。国内聚酯纤维产品产量在2007-2008年始终保持增长的情况,充分表明国内聚酯纤维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上受上述政策影响的程度较小。 
  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化纤工业协会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至2008年9月,国内聚酯行业产能扩大,开工率提高,全行业运行良好,并未出现经营困难的现象。因此,韩国6家企业的主张不能接受。 
  3.关于华联三鑫期货投资问题。 
  韩国6家企业在《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国内产业的损害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包括本案申请人之一原华联三鑫投资期货失败造成巨额亏损。 
  申请人在《进一步评论意见》中认为,华联三鑫在期货投资上的损失对国内产业来说只是个案,另外,华联三鑫在期货上遭受的亏损只占其亏损额的一小部分,其亏损的主体部分还是受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倾销所致。因此,华联三鑫在期货投资上遭受损失的情况不能否认被调查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实地核查过程中,调查机关专门就原华联三鑫投资期货亏损问题进行了核实。调查结果显示,调查期内,原华联三鑫存在投资期货的情况,由于该期货投资涉及同类产品经营活动并造成了一定亏损,对本案经营指标产生了影响。经初步测算,该亏损未对本案利润等主要经营指标产生实质影响。因此,该因素不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主要原因。 
  泰国三井公司在其听证会发言中提出,2007年,华联三鑫仅因对苯二甲酸期货投资失败带来的跌价损失便高达5亿元人民币,对苯二甲酸期货投资失败给华联三鑫并进而对中国国内对苯二甲酸产业的盈利状况带来了严重影响。根据华联三鑫的母公司——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华联三鑫在2007年和2008年1-9月的亏损金额分别达到9.6亿元和11.6亿元,占国内产业当年亏损额的87%和79%——如此巨额的亏损怎么可能不会“对本案利润等主要经营指标产生实质影响”呢? 
  国内产业在其听证会发言中认为: 
  (1)在投资期货之前,华联三鑫的经营状况已经在较长时期和较大程度上遭受了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倾销的冲击。企业税前利润自2005年开始呈大幅下降的趋势,并且与其他国内企业一样在2007年出现了较大规模的亏损。 
  (2)相关应诉企业毫无实据地夸大了华联三鑫在期货投资上的亏损。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07年华联三鑫在期货上遭受的亏损只占其总亏损额的3%左右,2008年1-9月在期货上的亏损只占其总亏损额的14%左右。其亏损的主体部分还是受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倾销所致,对此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已经予以了确认。 
  (3)华联三鑫在2008年1-9月(重组前)进行的期货交易涉及的现金支出较少,期货交易对公司的资金链没有影响。 
  (4)华联三鑫在期货投资上的损失对国内产业来说只是个案,其他企业并没有期货交易方面的亏损。 
  调查机关在初裁前实地核查中就华联三鑫期货投资损失的数额提取了相关证据,并在终裁前实地核查中进行了进一步核实和确认。泰国三井公司主张的华联三鑫期货投资损失数额与调查机关提取的证据不符,调查机关认为泰国三井公司的主张缺乏充分、客观、可供核实的证据支持。证据显示,华联三鑫期货投资亏损未对本案利润等主要经营指标产生实质影响,泰国三井公司提出的华联三鑫2007年和2008年1-9月分别亏损的9.6亿元和11.6亿元并非调查机关认定的华联三鑫期货投资产生的亏损金额,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 
  4.关于融资性贸易的影响问题 
  韩国6家企业在《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国内进口商所进行的大量融资性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压制了对苯二甲酸的国内销售价格,进而影响到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收益。 
  申请人在《进一步评论意见》中认为,韩国应诉企业并未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融资性贸易的存在,也未对融资性贸易的规模以及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程度进行任何说明,而仅仅是简单断言融资性贸易的存在以及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和收益存在影响。申请人关于被调查产品价格绝对和相对变化趋势的分析,关于被调查产品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影响的分析,都是基于海关统计的进口价格,而非贸易商转售后的价格。上述分析表明,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了明显的压低和抑制,并进一步导致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税前利润率和投资收益率的下滑。同时,鉴于已经充分证明被调查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使融资性贸易的情况确实存在也不能否认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调查机关认为,韩国6家企业未能提供充分、客观、可供核实的证据来说明融资性贸易的影响。申请人的以上论述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此外,韩国6家企业提交的初裁后评论意见和泰国三井公司的听证会发言中均提出全球金融危机是造成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 
  申请人提交的再次评论意见和国内产业听证会发言认为,众所周知,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的时间是2008年9月份,而其影响真正传播开来是在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之外。而且,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的三个年度,国内产业已经因被调查产品的影响而遭受严重损害。因此,国内产业所遭受的损害不能归因于金融危机的爆发。 
  调查机关认为国内产业上述主张符合本案实际。 
  七、最终调查结论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存在倾销,并对中国精对苯二甲酸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韩国公司 
  1. 株式会社晓星                   2.6% 
  (Hyosung Corporation) 
  2. 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2.0% 
  (Samsung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3.SK油化株式会社                  11.2% 
  (SK Petrochemical Co., Ltd) 
  4.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3.7% 
  (Samnam Petrochemical Co., LTD.) 
  5. KP化学公司                    2.0% 
  (KP CHEMICAL CORPORATION) 
  6. 泰光产业(株)                  2.4% 
  (TAEKWANG INDUSTRIAL CO.,LTD ) 
  7. 其他韩国公司                   11.2% 
  (All Others) 
  泰国公司 
  1. Indorama石化有限公司               16.9% 
  (Indorama Petrochem Limited) 
  2. 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               6.0% 
  (Siam Mitsui PTA Co., Ltd.) 
  3. 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                12.9% 
  (TPT Petrochemicals Public Company Limited) 
  4. 其他泰国公司                   20.1% 
  (All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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