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这35个发票热点问题必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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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哪些区别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基本联次为两联,比专用发票少了抵扣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使用一般计税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税额的合法有效抵扣凭证,可以通过发票认证、发票平台查询确认等方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普通发票不得用于抵扣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阶段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同时,根据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初次领票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一)一般程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完毕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应按照一定的程序领用专用发票。其基本程序如下:


  (1)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所需资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2)供票资格核定。所需资料:税务登记证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户)、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发票专用章印模、《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凭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事宜;


  (4)核发《发票领用簿》。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通过后,核发《发票领用簿》,《发票领用簿》上载有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领票方式;


  (5)领用发票。凭税务登记证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持《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专用发票。


  (二)本次营改增企业通过核实表确认程序:


  为方面营改增纳税人高效便捷办税,我省营改增纳税人在前期已通过填写《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确认相关一般纳税人资格及发票供票资格信息,由税务机关后台统一导入,省去了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备案及发票供票资格申请环节的相关工作。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通知直接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手续,领取《发票领用簿》。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所需报送资料有哪些?


  答:(一)前台办理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


  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


  (二)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及网上办税服务提出申请,在网上申请通过后可以选择前往自助办税区、大厅前台领取或通过由税务机关邮寄纸质发票取得发票。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几联的?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发票联,购货方记帐;第二联为抵扣联,购货方作抵扣税款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售纲方记帐用。从纳税人实际需要出发,国家税务总局还印有六联版专用发票,其中1-3联仍为基本联次,4-6联根据纳税人实际需要使用。


  六、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就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七、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八、哪些情况下,按简易办法征收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什么情形下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十、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一)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四)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十一、销售折扣开票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十二、小规模纳税人可否开具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十三、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十四、什么是报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蓝字部分现已改为金税盘或税控盘)


  十五、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有无时限要求?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是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的规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A级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抵扣时限是,按月申报纳税人为本月1日的前180日,按季度申报纳税人为本季度首月1日的前180日。


  十七、逾期未认证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请稽核比对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开具发票次月仍无法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无法继续开具发票应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将无法继续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十八、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的,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十九、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二十、纳税人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程序: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


  (一)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


  “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五)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二十一、哪些情况下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十二、试点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二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免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一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不是一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的规定,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登记条件尚未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十四、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险收入包括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免征增值税的保险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的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二十五、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的规定,代开发票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代开普通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临时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发票时,纳税人应如实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4、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对纳税人资料齐全,申请开具的发票属于需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已按申报单上的税额缴纳税款后,方可代开。


  (二)代开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纳税人资料齐全,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上计算填写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后,方可代开。


  二十六、增值税扣税的凭证有哪些?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二十七、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能。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


  二十八、哪些发票需要经过认证后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十九、认证发票和抵扣税额的时间规定是怎样的?是不是要当月认证,还是可以到下个月15号前申报时一起认证?


  答:关于认证期限,自发票开具之日起(注意:不是自发票取得之日)180日内的任意一天均可认证,超过期限将无法认证(除非客观原因导致逾期)。(比如:发票开具日期是2015年1月1日,那么该发票自2015年6月29日前均可认证)。


  关于抵扣期限,正式一般纳税人在发票认证的当月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发票认证的次月,按稽核结果通知书抵扣。(比如:发票在2015年1月5日认证通过,那么正式一般纳税人在申报1月属期增值税的时候抵扣(2015年2月16日前);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申报2月属期增值税的时候,查询打印稽核结果通知书,按稽核结果通知书抵扣(2015年3月16日前)。


  三十、发票跨年了还能不能认证?


  答:可以。只要是在发票认证期限内均可以认证。


  三十一、认证发票有哪些方式?


  答:两种方式。一是直接通过网上认证软件认证;二是携带发票到税务局认证。


  三十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怎么抵扣进项税额?


  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操作方法是:先通过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系统上传缴款书信息,待系统稽核比对相符之后,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按通知书提示信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十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一样,均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认证通过后能否进行抵扣?


  答:小规模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并认证通过后按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


  三十四、深圳的一般纳税人,身上有一张别的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纳税人在广州,急着马上认证,可以在广州的国税局前台认证吗?


  答:不可以,深圳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只能在深圳国税的各区分局大厅认证专用发票。


  三十五、公司变更名称了,手上有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公司变更名称前由销货方开过来的,上面写的购货方的名称还是公司原来的名称,发票没过认证期,还没认证,现在认证会有问题吗?


  答:纳税人识别号没变,发票正常没过认证期,可以认证。

    

综合江苏国税、找我吧财税、深圳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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