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目混乱的企业,可借“营改增”的机会治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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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是链条税,套用一个时髦的词语,增值税是一个“闭环”。增值税计算一个核心因素就是进项税额的抵扣,而进项税抵扣原则上必须取得合法凭证。


  在营业税时代,一个企业在支出环节取得发票与否不影响营业税,而在增值税模式下,没有取得进项发票意味着成本直接上升!


  例:某建筑企业,购买材料一批,供应商标价:开票100万元,不开票95万元。该建筑公司为了“节约”5万元采购支出,不要求开具发票。要么虚列人工工资冲抵成本,要么虚构采购项目以个人名义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个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销售发票补增值税3%)。


  分析:该企业变通成本项目列账也达到列支成本100万元,客观上也抵减企业所得税=100万×25%=25万元。而采购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对于营业税没有影响。


  假设该建筑企业营改增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材料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采取何种变通手段列账,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采购环节取得增值税专票,抵扣进项税金额=100万元÷(1+17%)×17%=14.53万元,抵扣增值税后的实际成本=100万-14.53万元=85.47万元。可以清晰的看到,不要求供应商开具发票表面节约支出5万元,实质上损失更多。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模式下采购成本测算


  假设采购价税合计金额=A,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后不含税金额=A÷(1+17%),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A÷(1+17%)×25%,考虑所得税后成本=A÷(1+17%)×(1-25%),实际成本占支出的比例(成本支出比)是:



  这一比例反映的含义是在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考虑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双重抵税效应后,每一元的实际支出,其真实成本为0.641元。


  成本支出比(64.1%)如何“修理”那些不开发票的材料供应商呢?


  假设某公司A与某公司B,A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规运作的企业,B为同行业不规范运作不开发票的企业。他们面临共同的客户:建筑企业。


  假设A、B公司供应一项产品,成本均为100元,营改增前,A公司目标利润为100元,销售定价价税合计234元。而B公司低价吸引客户,称只要不开票,售价降低5%,只卖234×95%=222.3元。这时候B公司不开票逃税之后利润=222.3-100元=122.3元。客户冲着低价向B公司购买,B公司抢了A公司的生意,赚得比A公司多。这就是现实中存在的一种现象,某些行业正规经营者被不规范的同行抢走生意,扰得痛苦不堪。


  当营改增来临,建筑企业面临同样的两家供应商,向A公司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票支付234元,实际成本=234元×64.1%=150元。向B公司采购不开发票,支付222.3元,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假设还是用人工冲抵这222.3元的成本(这属于违法行为,现实中有企业这么干,算数据账暂且不考虑法律因素),可以抵减所得税,所得税后实际成本=222.3元×(1-25%)=166.73元。


  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营改增后,不规范的B公司再以降价5%的模式吸引客户即将不具有竞争优势。因此,营改增会倒逼供应链上的企业规范起来。


  为了眼前税收利益而不正当经营是种病,因为违法而不规范,因为不规范而导致企业发展不健康,因为不健康而难以做强做大。借此机会:伴随营改增,规范运作,治病,保健,比什么都好。



作者:蔺龙文 来源:贡天财税研究院  经授权 版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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