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平时经常使用一些不固定的临时工,这些临时工的工资我怎么处理?是做工资表呢还是让他们去地税开劳务发票?如果做工资表的话,他们又不属于本单位职工,这样做是不是违法?如果去地税开劳务发票,他们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去地税开劳务发票每个人有没有限额啊?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你公司可以根据上述原则、按照你公司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属于工资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如果属于工资所得做工资表就可以,如果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要让他们去地税开劳务发票,去地税开劳务发票没有限额。不论是属于工资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都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