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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周年庆典发放的纪念品应计入什么费用?开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

2010-09-27 12:28:28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我局是一家国企业,企业50周年庆典时,企业购买一批碗印上企业名称,做为纪念品发放给企业职工和客户,请问企业周年庆典发放的纪念品我局计入了销售费用的业务宣传费对吗?还是应计入什么职工福利费?开的增值税发票是不可以抵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给职工的计入职工福利费,给客户的计入宣传费是正确的,给职工的属于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项目,这部分应当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给客户的视同销售,按售价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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