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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资源整合税收

2010-10-04 10:49:0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原来有4个煤矿(各煤矿均属个人独资企业、有各自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但税务登记证只有一个,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2008年政府下达的煤矿资源整合方案中明确,此4煤矿整合成一个煤矿。会计入账时,将4煤矿资产计入整合后煤矿的资产中同时对应增加负债。请问老师,煤矿在资源整合中应该交哪些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吸收合并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各税种请参考“
(1)、营业税:国税函(2002)165号
(2)、增值税:国税函(2002)420号
(3)、土地增值税:财税(1995)48号
(4)、契税:财税(2008)175号
(5)、印花税:财税(2003)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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