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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发票,假发票解答

2012-10-16 18:35:00
提出如下问题:
1、我方取得收款方开具的“大小头票”和“假发票”应承担何责任?

2、若收款方的开票方对此被税务机关处罚,我方列支发票金额能否不做纳税调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2、取得虚开发票,其成本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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