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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权收购的涉税问题

2012-10-24 12:47:51
提出如下问题:
A、B企业是香港C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基于产业链整合需要,2011年11月A公司与C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C集团将B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A公司,协议要求3个月内现金支付,但由于资金问题一直未予支付,其他公司证照手续已办理。请问:A公司需要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吗?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若是,现在能否终止协议或其他避税方法?感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公司证照手续已办理,转让合同不可撤销。A公司需代扣代缴B公司股东(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8号
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2、有关代扣代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2009-12-10
国税函〔2009〕698号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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