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感谢专家及时对上次问题的答复。现还有疑问如下:A、B企业是香港C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中B企业实收资本380万美元。2011年11月A公司与C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C集团将B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A公司,协议要求3个月内现金支付(经协商转让价款380万美元),但由于资金问题一直未予支付,其他公司证照手续已办理。现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征税:
1、此项股权收购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原因是现金支付;
2、涉及关联交易,税务机关不认可380万美元的转让价,按2011年底账面净资产2700余万减去380万美元(按2011年11月人民币汇率折算);
3、C公司土地使用权增值部分需纳税。
请问:税务机关征税合理吗?若事前进行税收筹划,能否由C集团对A公司用C公司的股权增资,然后进行股权转让,才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感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特殊收购需要股权支付85%,贵司现金支付不符合特殊支付条件。
2.税务机关对于关联交易转让价格偏低的有权调整。
3.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增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