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省级国有药材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供货协议,专项到外地收购某种药材,直接供货乙公司.药材的质量由乙公司负责收购验收,并直接运送至乙公司仓库,我公司开具收购发票给农户,为了资金安全,我公司先将收购资金汇至乙公司账户,乙公司到农户家验货后,在由乙公司支付款项给农户.全部药材收购完成后,我公司开具增值税票给乙公司.请问这样的收购过程我公司可以开具药材收购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吗?国家对于开具收购发票有什么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不能,有风险。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国税发[1995]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