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统借统还账务处理
我们集团今年发生集团间统借统还业务,为了准确处理好两企业的账务处理,请专家指导: 1、集团委托企业贷款从银行借入时的账务处理; 贷款到账后企业转入集团指定的另一个企业的账务处理; 贷款企业收到使用贷款企业按月支付的利息时账务处理; 2、使用借款企业收到贷款企业转入的借款时的账务处理及每月向贷款企业支付的贷款利息的账务处理?
2、请问目前统借统贷政策法律依据?
3、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税务处理?
4、统借统贷的具体操作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收取利息的企业计入财务费用贷方,支付利息的企业计入财务费用借方。
可以凭“统借统还”合同等作为入账的凭证;或开发票但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 )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