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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留抵

2012-11-05 17:35:49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原来有两个生产车间,一个是农产品宰杀分割加工,另一个是用其部分原料加工调理品,在同一个县的不同一乡镇。分割加工车间因国家优惠的税收政策,在目前行业毛利率水平下,一直出现进项留抵,交不了增值税,而这个车间因县城统一规划,于2011年8月拆除,不再生产,只留调理品车间继续生产。请问原来的留抵税款现在的车间可不可以继续使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因分割加工车间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留抵税款不能在其他不享受税收优惠车间中扣除。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被合并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须办理一般纳税人注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被合并企业办理注销时,其期末留抵税额不予以退税。留抵税额也不能转到合并方企业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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