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们是一家自产、收购猕猴桃的企业,分公司以自产为主,但现在挂果较少。总公司收购、销售,享受免税政策,在总公司销售过程中购买方要求我们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想一问我们在生产、销售各环节应该如何税收筹划才能达到税负合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不属于免税的范围的,应当按照13%税率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规定: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5】第05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第137号)
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财税[201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