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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票据费用能否合理列支

2012-11-12 11:09:19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咨询如下:

我司在某军区招待所召开会议,发生会议费用,此军区招待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一份,为收据联,收费行业名称为“会议费”,票据有“财政票据监制章 中央 财务部监制”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总后勤部财务部监制”的章,同时加盖发票专用章,请问是否可以做入账依据,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可以入账,但不能在税前列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规定: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取得收入使用票据问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票据管理规定》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军队在地方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的答复。
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上有 “财政票据监制章 中央财政部监制” 和 “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总后勤财务部监制” 这样的“餐费”发票联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故你所述的此票据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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