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我公司在2012年至2014年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但2014年做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省局认为领域有问题,为配合税局工作,我司在2014年9月补缴了优惠的10%税款,同时我公司还在和向税局递交补充资料,所得税优惠备案表税局一直没给答复,所以我们2014年的预缴一直按15%缴纳,上周主管税局打电话说我们要先补缴10%的税款同时要交滞纳金,我们很不理解,请问老师税局这样做正确吗?有和依据?企业该如何维权。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您好,你们所得税优惠备案表税局一直没给答复,你们办事人员应该及时找税务机关问明情况,最终确定是否附合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标准。所以,税务部门的做法也是正确的。因为你们公司最终不知是否到底附不附合优惠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