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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改制中涉及所得税问题

2015-10-21 09:50:19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改制过程中,以净资产折股,原有外资法人股东交所得税的规定?



其中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合计为负数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故外资企业用2007年度以前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外国投资者分取的股息、红利,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用2008年的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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