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政府回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其中不动产部分,被回收企业是否应交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该文件在国家税务总局网上查不到,该文件:“、、、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是否有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政策性收储适用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77号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发[1993]138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市场化收储其实质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