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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借款长期不收回的会计处理

2015-11-09 11:43:44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关于公司个人借款长期未收回的可以做坏账损失吗?多长时间未收回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用税务审批吗?用不用交个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根据来信,答复如下:
1.关于公司个人借款长期未收回的可以做坏账损失。
2.时间。逾期一年或三年以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如果要作为坏账损失进行税前列支,需要上报审批。符合文件规定的坏账损失,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
4.公司个人借款长期未收回,是否交个人所得税,没有专门规定,但有相关规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贵公司的个人借款长期未收回是否需缴个人所得税,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借款人不是股东或股东家属,一般不缴个人所得税。建议和主管税务局沟通确认。
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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