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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設備出售,折舊費用加計扣除的問題\\\\\\\\

2018-10-10 16:55:26
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研發單位購入設備已一次性計入研發費用的折舊用,並作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申請稅額抵減,使用兩年後因原購入設備功能不佳,轉而出售,對於研發費用原申請加計扣除的折舊項目應該如何處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原申请加计扣除的折旧不需要做任何处理。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2014年企业购入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会计上采用平均年限法,税收上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在研发完成后企业将专用设备对外销售,是否要追回已享受的加速折旧优惠?   答:允许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在企业购入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其实质上将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支出在当期费用化处理,不再通过分年度计算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企业研发完成后,对外销售该仪器和设备时,应依照销售收入全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但无需追回已享受的加速折旧优惠。   因此,贵公司无须调整已享受加速折旧的部分,同时也没有税法文件要求追回已加计扣除的折旧部分。具体处理请以当地税务机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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