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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分录

2019-07-10 16:57:46
提出如下问题:
1.2019年4月起,生产、生活性服务的单位可按当期进项税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这个分计分录应该怎么做,请老师举例说明,谢谢!

2. 车票也可以计算税额抵扣,这部份的分录怎么做?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1.如计算应交10万元,加计抵减了1万元,加计抵减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
贷:银行存款 9
其他收益 1

2.车票抵扣的分录如下:
借: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科目)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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