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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

2021-05-18 17:07:12
提出如下问题:
问题描述:

2019年12月A公司到账政府补助1200万,A公司归属为资产类,按8年时间摊销,2019年摊销金额为0。在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上述1200万没有一次性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上述补助在2020年摊销60万。

2020年9月A公司到账政府补助1000万,性质为研发经费补助,发生多少研发费用可以摊销多少,A公司2020年共摊销500万。

请教老师,19年和20年的到账的两笔政府补助,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该如何处理为最优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您所说的最优是什么意思?首先您要确认此政府补助是否为不征税收入。如为不征收税收入,则对应支出的费用和折旧 摊销不得税前扣除,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其为征税收入,则按政府补助的规定处理,资产类的,按折旧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与收益相关的,按收益期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在受益期内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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