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房地产企业销售期房,税务局要求收到预收款项即确认增值税收入。因为预售时大量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取得,而且房地产本来有预交增值税一说,如果确认收款即确认收入那预交增值税的作用是什么。请问老师,有没有相关政策能说服税务局。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湖北省局曾明确,“在具体交房时间的辨别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若实际交房时间迟于合同约定时间,是以孰早原则吗?该局并未明确。如果是孰早原则,又打破了实际交房时点确认原则。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目前,收到预收款就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是租赁,房地产企业销售期房是在不动产转移时发生纳税义务(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不一致),上面列示了湖北省的规定,您可以拨打您本省12366,咨询当地省份的执行政策。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