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收到对方开的免税农产品发票,可以直接按9%抵扣吗?还是需要对方进一步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等等资料,需要对方提供所在税务局的免税证明吗?如果对方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收票方直接抵扣有风险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目前的相关文件中并未规定提供免税证明,所以销售方无需提供自产自销证明。您可以咨询您的税管员,看您当地是否要求提供自产自销证明,以当地要求为准。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