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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问题

2021-09-01 17:36:41
提出如下问题:
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取得的某市某新区文体北路西侧(地块一、地块二)编号为20XX101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原母公司乙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竞买主体参与竞买工作,原母公司最终竞买中标,中标价为25880万元,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于2019年11月18日向乙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某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由原母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一次性转到某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账户。乙房地产有限公司竞得土地后,于2019年11月29日组建成立全资子公司-某市甲房地产有限公司,甲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与某市自然资源局就该土地出让事项签字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X土出(2019)64号)],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2月5日向甲公司开出金额为258,800,000.00元收费项目为“挂牌方式出让土地总成交价款”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丙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成功摘牌乙公司持有的甲公司51%股权、双方于2020年5月8日签订了《某市甲房地产有限公司51%股权交易合同》,至此,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变更为丙投资有限公司。现就甲公司取得某市新区文体北路西侧(地块一、地块二)编号为2019101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涉税问题作以下分析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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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11.18土地竟拍者、支付土地款公司:某市乙房地产有限公司

2、2019.11.29成立全资子某市甲房地产有限公司

3、签订《国有建设有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得自然资源局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某市甲房地产有限公司

4、2020.4.30l转让51%股权给丙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在未开发前就转让股权,此时甲不再是乙的全资子公司,涉嫌认定为土地转让的交易。这个股权转让起码要等到办理好《预售证》并取得预售款时再转让。但此时涉及到的股权转让收益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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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贵公司上述问题属于税收筹划问题,按照规定不能直接在这里为您解答,贵公司可以到我们俱乐部现场进行一下咨询,我们会有专人为您解答,谢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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