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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的问题

2021-09-02 15:40:57
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们总公司在运河区,又在新华区筹建一个分公司(非独立核算)

请问:1、分公司消费税、房产税和个税是否必须在分公司所在地交纳,不能在总公司合并交纳?

2、企业所得税,如果分公司和总公司合并在总公司所在地交纳是否需要去税务局办什么手续?

3、增值税如果在分公司所在地交纳,开出的发票和取得发票的抬头是否必须是分公司的名字?

4、增值税如果审批下来在总公司所在地合并交纳,开出的发票和取得发票的抬头是否必须是总公司公司的名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和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一般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3)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矾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国家税务部门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的消费税税款也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其中,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需要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不在同一只(市)内的,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房产税是在房屋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工资单位负责代扣代缴。2、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确认双方的分摊比例。3、原则是按照合同签订单位名称及金额等内容开具发票。3、是的,需要开具总公司抬头发票。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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