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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收储的所得款项计税基数以及应缴纳哪些税费

2021-11-05 14:31:51
提出如下问题:
1.政府性收储的所得款项在税法上是认定收入?如果是那这个收入可以扣减哪些项?。2.所得净额要缴纳哪些税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因此。贵公司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符合政策性搬迁的企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此,1.政府收储土地的所得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不用缴纳增值税,其他的收储需要缴纳增值税。
2.政府收储的款项如符合政策性搬迁,扣除搬迁支出后的所得,分5年计算缴纳所得税,其他的所得,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符合规定的收储土地的所得免土地增值税。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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